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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拖轮、引航、港建费改变

文字:[大][中][小] 2017-9-1    浏览次数:3462    

71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就广受关注的拖轮费、引航费、港建费等制定相关标准。新的计费办法将于2017915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进一步加强拖轮、理货和引航服务管理

沿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对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加强区域统筹协调,于2017915日前公布本辖区各港口的拖轮艘数标准,并于930日前将公布情况报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各港口的拖轮艘数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港口理货行业管理职责,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理货平稳、有序发展。要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179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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